根據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姓女子民國94年12月19日起至去年11月3日,與其姐夫林姓男子(另案不起訴)分別在高雄市多家旅館及飯店發生性關係,前後共547次。
林姓男子後因不滿張姓小姨子劈腿,又拿走他1000萬元,於去年底向妻子自白姦情,還提出「性愛日記」為佐證。
「性愛日記」詳細記載雙方做愛時間、地點、旅館名稱、住宿房號等細節,自94年12月19日至去年11月3日共計547次。
法官審理認為,「性愛日記」記載雙方通姦行為,排除張女生理期間,不無可能,加上張女無法具體舉證,因此予以採信。
事後,林妻曾原諒妹妹,張女也允諾不再犯,但因後來雙方又藕斷絲連,林妻憤而對胞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