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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750元 拗客與伴遊妹玩完開打

自由時報/ 2011.11.21 00:00
男告搶奪 女告捏胸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男子透過交友網站找來伴遊小姐到府服務,再一起去泡湯,前後7個半小時,兩人一直和樂融融,最後卻因750元超時費,在捷運站大打出手,男控女搶奪,女子感覺拉扯時男子捏她胸部,控告王某妨害自由、強制猥褻、詐欺得利,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兩人無犯罪動機不起訴。

檢方調查,41歲王男、23歲徐女今年9月初在「愛情公寓」交友網站認識,徐女直言可提供付費伴遊,每小時500元,王某答應買她6個小時時段,從9月10日凌晨3點徐女到達士林王某家門口起算,王某先付清3000元,兩人在家裡「聊天、看影片、喝飲料」,天亮後決定去北投溫泉公園泡溫泉。

超時想拗免費 女方不依

但兩人坐計程車到達北投時已經上午8點半,時間將屆,王宣稱經濟狀況不好,希望她「送」一點時間,徐女說「你很特別」,同意「免費打延長賽」,沒想到王一直拖延到10點半,還不讓她走,徐女認為對方簡直在硬拗、玩免錢,改口要求他加付750元超時費。

王不願意加付,兩人在新北投捷運站爭執、拉扯,徐女摘下王的帽子丟到垃圾筒裡,王抓住徐女的手不放人,兩人當眾拉拉扯扯,徐女感覺對方曾從後強行環抱她的胸部,報警處理,控告王妨害自由、強制猥褻、詐欺得利,王也反告徐女搶奪他的帽子。

無犯罪動機 都不起訴

王某供稱因她搶他的帽子才動手阻止,否認針對胸部下手,就算有碰到胸部也是不小心;徐女則說,她是因對方耍賴,一時氣憤才丟他帽子出氣,沒打算將帽子據為己有。檢察官認為兩人都無犯罪動機,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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