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表示,邱奕勝從民國91年3月到99年2月擔任副議長期間,透過約僱人員曹君萍負責處理各項行政支出,卻未符合規定動支核銷公款,利用職務詐取財物。
法院表示,邱奕勝並同意約僱人員將每個月購買私人物品的單據,向議會核銷費用。另外,查出有經辦人員以邱奕勝名義,餽贈來賓與朋友保養品、項鍊、皮包等物品。
桃園地院傍晚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決邱奕勝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曹君萍判刑3年8個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得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表示,邱奕勝從民國91年3月到99年2月擔任副議長期間,透過約僱人員曹君萍負責處理各項行政支出,卻未符合規定動支核銷公款,利用職務詐取財物。
法院表示,邱奕勝並同意約僱人員將每個月購買私人物品的單據,向議會核銷費用。另外,查出有經辦人員以邱奕勝名義,餽贈來賓與朋友保養品、項鍊、皮包等物品。
桃園地院傍晚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決邱奕勝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曹君萍判刑3年8個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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