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四大違失 停止承銷半年

自由時報/
14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天重罰永豐金證券,停止主要承銷業務半年!金管會證期局指出,永豐金證券辦理承銷業務有四大項嚴重違失,經決議,裁罰該公司未來半年不得向證交所與櫃買中心申請上市櫃與TDR案,也不得推薦興櫃股票登錄。這次處罰對永豐金證券將造成重大衝擊!

金管會證期局主秘吳桂茂表示,永豐金證券的重大業務缺失,包括:「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配合發行公司辦理詢價圈購」、「支付發行人之大股東及其關係人介紹費與回饋金」及「買賣興櫃股票,未具分析報告且不符內部核決權限」等,經金管會調查,已違反證券商管理之相關規定,因此,決定開罰。

這次開罰分為「公司」和「承辦人員」兩部分,吳桂茂表示,在公司方面,本案永豐金證券執行承銷業務之重大違失,處以其未來6個月不得向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輔導上市上櫃及TDR案,也不得推薦興櫃股票登錄。

其次,永豐金證券還遭處罰在未來3個月,「不得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不得轉投資外國、中國」,「不得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不得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及自行買賣外國債券」等。在人員部分,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分別停職資本市場處前主管戴家偉1年、承銷業務部主管莊英明6個月、興櫃交易科主管羅湘萍3個月、與受僱人林賴美枝2個月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