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新北市簡姓男子於民國96年3月間參加公司舉辦的春酒後,因故持酒瓶重擊同事王姓男子頭部,造成王有癲癇、耳鳴、頭暈等後遺症。王男認為他是因職業關係才出席春酒,屬職業災害,因此向簡男及公司提告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
判決書指出,簡姓男子辯稱,當天是因為王男酒後亂性,調戲女同事,他是為了保護女同事才持空酒瓶敲王的頭,王也有過失,況且王男在刑事部分每次出庭時,都獨自到庭、完整表達意見,身體行動自如,無任何障礙,勞動力應無減損,受到的精神痛苦也屬輕微。
法院依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定簡男行為造成王男勞動力減損,且王男入院後,醫院一度對家屬發病危通知,王癲癇、耳鳴、頭暈等後遺症,終其一生無法復原。王向公司求償部分,法院認為王是在春酒結束後遭簡男傷害,並非執行業務時受傷,因此判公司無需賠償。
法院審理後,判簡男須給付王醫藥費、精神慰撫金、減損勞動能力損害賠償等共413萬餘元;刑事部分,簡男遭士林地院判刑6月,減刑為3月徒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