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0/11/1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統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林碧鑾-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仲昇投資(開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SINO-AMERICAN ELECTRONICS (THAILAND) CO., LTD.-董事兼營運負責人華美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華美電子(蘇州)有限公司-董事長廣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PT. POWER LANE-董事長旭普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泰泓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統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林碧鑾-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一、統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林碧鑾-董 事(1)仲昇投資(開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華美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3)華美電子(蘇州)有限公司-董事長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1)仲昇投資(開曼)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九龍灣宏通街1號啟福工業中心3字樓13室(2)華美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寶安區福永鎮懷德翠湖工業園第13棟(3)華美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吳江市松陵鎮交通路5235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1)仲昇投資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對其他地區之投資及進出口貿易業務。(2)華美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變壓器、電源供應器及整流器之製造及銷售。(3)華美電子(蘇州)有限公司-變壓器、電源供應器及整流器之製造及銷售。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該公司係為本公司之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