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市府及區公所主張,當初依公益目的將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89巷的土地鋪柏油路面,市府及區公所沒有獲得任何利益,也沒有在這筆土地上設置圍籬,顯見無意排除地主使用權利,地主無權求償。
法官認為市府及區公所就算基於公益鋪設馬路,也不該無償占用民地。從市府工務局建管處70年8月間資料顯示,當時已把民眾土地劃於巷道中,應賠償地主租金;至於李姓地主另向被占用土地巷道旁的5位住戶求償,主張這些住戶常從本案巷道進出,也應付使用費一事,法官認為李姓地主未充分舉證,不准索賠。
大安區副區長王先黎表示,該位民眾主張的私有地占巷子不到十分之一,但巷子究竟何時開始鋪設,區公所也已不可考,只能就現況管理,因此決定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