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長鴻修正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暫定參考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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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前
日  期:2011年11月11日公司名稱:長鴻(5506)主  旨:修正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暫定參考價發言人:劉文強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0/18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及對本公司營運瞭解,有利於公司未來的營運且為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關係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5,000,000股,於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發行。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5,000 仟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2)謹暫以決議私募增資議案本次董事會日期100年10月18日為定價日計算,則參考價格暫定為新台幣10.1元(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而私募發行價格暫定為新台幣10元。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因擬辦理期中減資,依公司法第168-1條需同時辦理現金增資,於減資後因採用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募集缺乏作業上的可行性,故本次採用私募有價證券有其必要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實際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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