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男子和他的妻子在民國86年離婚後,取得1對兒女的監護權後,涉嫌從女兒就讀國小五年級時開始猥褻得逞,直到女兒念國二時逃家請警方協尋,事情才曝光。
地院判決書說明,男子曾在家中客廳猥褻自己的女兒,即使女兒以辱罵三字經或用手腳抵抗表拒絕,男子仍不為所動;猥褻頻率多則每天或每隔2、3天接連發生。
男子在法院審理時辯稱,他罹患口腔癌,長期失業在家,子女生活能夠自理後,他就不再抱孩子,更不可能猥褻女兒,這是女兒因為不滿意他的管理方式,不喜歡做家事,就編出這種藉口,想要脫離他。
不過,法官根據被害人及前妻等人證詞,認為被告罹患重病,長年失業在家,面對犯行始終矢口否認,欠缺悔意,考量犯罪手段、被告生活環境、智識程度後,判處男子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