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擦丟瞎學生判賠24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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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劉曉欣/綜合報導〕彰化縣二林鎮中正國小洪姓女老師因學生吵鬧,拿起板擦丟擲一位女學生,造成女童左眼受傷,雖已就醫仍幾乎失明。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教師是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學生受傷,達到國家賠償法要件,判決國賠一百八十一萬多元,再加上洪姓老師已給付的六十萬元賠償,女學生獲賠金額為兩百四十一萬多元。

家屬︰該師不應再教書

被女教師丟板擦造成左眼殘廢的女童阿嬤得知判決結果後悲痛表示,一個眼睛都瞎了,賠那麼少,實在不公平,只是就算賠再多的錢都沒有用,一個女孩子幸福就沒有了,以後不論是生活或是找工作,都非常不容易,那個老師不應該再繼續教書,才不會讓其他小孩也有被傷害的機會。

校方︰國賠部分 將再上訴

校方表示,這是教師個人的不當行為,不應該要學校負起教師行為的連帶賠償,在請示縣府教育處後,會針對國賠部分再上訴;先前學校也有協助教師跟家長和解,但因為教師堅持律師的建議,才會讓此事件無法獲得圓滿結局。

洪姓女教師在板擦事件後已調為專任教師,因為請假關係,無法得知她對於判決的看法。

判決書指出,中正國小洪姓女老師在九十八年四月間因不滿學生吵鬧,拿起板擦朝學生丟擲,卻擊中一位十二歲女學生的眼睛,導致她的左眼球角膜缺損,玻璃體出血合併黃斑部破洞,視力降至○.○一以下,目前仍未復元。

家屬憤而提告並要求國家賠償及慰撫金三百萬元,一審時,洪老師以六十萬元與家屬達成和解,家屬撤回傷害告訴,但彰化地院認定女學生的眼睛受損,造成其身心極大痛苦,而學校未盡防範責任,因此判處國賠一百一十一萬多元。

學校及女學生家屬都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女學生因左眼幾近失明,減損未來勞動能力,而一審只認定減少卅%,但實際精算之後,認定應減損四十六%,因此提高賠償金額七十萬元。由於一審已判處學校賠償一百一十一萬多元,二審又加碼七十萬元,再加上老師已賠償六十萬元,因此賠償總金額為兩百四十一萬多元。至於學校先支付的國賠金額,可依法向洪姓女老師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