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若有損失 可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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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謊報 觸犯恐嚇公眾罪

〔自由時報記者吳仁捷、楊國文/綜合報導〕中華電信傳送核二廠輻射外洩烏龍簡訊,法界人士指出,若是蓄意舉動將構成刑法「恐嚇公眾罪」,如果只是過失,不構成犯罪,但若因此造成民眾損失,可向中華電信和過失人員請求負起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新北市消防局整備應變科科長鍾世銘說,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並無對謊報核子事故者罰則,但謊報造成核電廠所在地民眾恐慌,昨已向新北市警局反映,試圖找出謊報者法辦;而昨晚得知是中華電信系統烏龍,已向相關單位反映改善。

警方說,若謊報散播核能外洩事件,恐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安寧秩序罪章,第六十三條第五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第八十五條第三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

法界指出,核能外洩很可能造成嚴重災害,因此收到簡訊的民眾驚慌程度可想而知,民眾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責任」的規定,向中華電信和過失人員求償。至於,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恐嚇公眾罪,可處兩年以下徒刑,但不處罰過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