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基金會利人利己 志玲撇避稅

中時電子報/林志勳、沈婉玉/綜合報導
14 年前
林志玲10日宣布成立財團法人臺北市志玲姊姊慈善基金會,由於她之前漏報92年至94年度的薪資所得遭國稅局要求補稅,最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她必須補繳684萬,不免讓人聯想成立基金會是否為避稅。基金會發言人海芬否認:「真要避稅,不斷的捐款最容易。」

海芬表示,林志玲5、6年前就想成立基金會回饋社會,因工作忙碌、籌備基金會必須了解法規耗時,如今終於夢想實現,未來將落實18歲以下孩童、青少年的圓夢與教育,基金會非營利機構,無法獲利,將定期公布財務報表及工作計畫,讓大家明白基金會的運作,原始創設基金總額1000萬,由林志玲的月曆淨所得約296萬與她的個人捐贈組合而成,她特別找爸爸當董事。

KPMG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副總表示,高所得者成立公益慈善基金會,利人又利己。首先,捐款成立基金會,可將長期持有財產以基金會的名義持有,孳息免稅。每年可利用捐款降低所得,少繳點稅。在符合法令規定下,捐款給自己掌控的公益慈善基金會舉辦公益慈善計畫與活動,有助提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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