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修正三讀 健全兒少保障與權益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14 年前
立法院院會今天(10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案,並將法案名稱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未來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者必須年滿20歲,並領有相關證照或是相關科系畢業;三讀條文也嚴格規範孩童收養規定,避免販嬰情況發生;法案也加強對報章及網路內容的管理機制,賦予網路平台業者應對兒少採取防護措施的責任。
「兒少法修正案」三讀通過的條文,修法重點涵蓋兒童少年社會參與權、教育平等權、人格發展權及健康權益等。為了減少非專業人員照顧嬰幼兒導致意外發生,新修正的法條規定,未來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者,必須年滿20歲,且要取得保母證照或相關學歷畢業,並應向地方政府辦理登記,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徐少萍說:『(原音)我們透過法律規範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協助兒少安置、生活補助,建立6歲以下兒童發展的評估機構,並且律定兒少事件通報流程跟管理機制。最重要的是,我們訂了國小兒童課後輔導,以及居家托育服務的管理、監督、輔導等,社會大眾關心的兒少權益,這部分我們都廣納進來。』
修法也建立嚴格的孩童收養制度,出收養必須經政府認可的機構媒合,但出養人在一定親等內則不在此限,違者最高罰款新台幣30萬元。
對於無法確認身份及國籍的兒童和少年,在國內也可與國內兒少享有同等權益,包括健保、就學等;為了維護兒少隱私權,未來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份資訊,包括監護權訴訟官司的當事人或刑事案件當事人,但若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則訂有排除條款。
此外,修法也加強對平面新聞及網際網路內容的管理機制,對於對於報章有過度描述強制性交、猥褻、自殺、血腥、色情等內容,報業同業公會應依照自律規範在3個月內做審議處置,如果自律無效,違者可處3萬到15萬的罰鍰;三讀後的法條也賦予了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對兒少採取防護措施的責任,違者最重可處30萬罰鍰,以健全兒少閱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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