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修正 出收養規範從嚴
中央社/
14 年前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從嚴規定父母收出養孩童,必須經過政府認可機構的媒合,法院認可收養之前,可以要求收養人進行精神鑑定。
對於孩童的收出養,法案新增,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必須是政府許可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這些非營利組織可以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法案明定,父母擬將孩童出養時,須委託國內媒合服務者,不過出養給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或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不受這個限制。媒合服務者在接受委託後,應先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
法案明定,法院認可兒少收養前,可以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等,才能確認收養人真的適合領養小孩。關於收出養的相關規定,在法案公佈後6個月施行。
此外,為了避免再發生像電影「不能沒有你」中的狀況,法案新增,主管機關應該會同戶政、移民機關協助沒有戶籍、沒有國籍、或是沒有取得居留兒少依法辦理戶籍登記、歸化或居留等,兒少在登記完成或是取得居留之前,應該依法保障他們的社會福利、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
法案並新增,村里幹事在執行業務時如果知悉兒少有施打毒品、被虐待、遭遺棄、或甚至在聲色場所擔任侍應的狀況,應該立即在24小時內向縣市政府通報。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人員、警察、村里幹事如果沒有即時通報,將被處6千到3萬元罰鍰。
法案並新增,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人員、警察、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員在執行業務時發現兒少的家庭遭遇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時,應該通報政府機關。
此外,由於屢傳建教生被剝削的新聞,為了保障學生的權益,法案新增,高中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和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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