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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戰 小娘娘告新娘娘

自由時報/ 2011.11.0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陳鳳麗、阮怡瑜、林國賢/綜合報導〕台灣近年掀起一片美容按摩風,且市場競爭激烈,在中部地區頗負盛名的兩家「娘娘系列」美容健康連鎖店,為了商標圖案,不惜對簿公堂。

南投檢方不起訴

全台擁有4、50家連鎖店的「小娘娘美容健康事業」,日前向南投地檢署控告有4家連鎖店的「新娘娘美容健康事業」違反商標法;南投檢方調查認為,兩家的商標外觀圖形、招牌顏色等,都不會使消費者混淆,作出不起訴處分。

「小娘娘」業者李坤政指稱,「小娘娘」是經中央標準局(現改為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圖案,專用期間從85年11月到105年9月,可用於美顏、按摩、護膚、美容等項目;而「新娘娘美容坊」,未經其授權或同意,字樣及圖案已侵害「小娘娘」。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調查發現,「新娘娘」的字樣、圖案於今年9月16日獲智財局核准註冊商標,屬合法使用商標,雖然兩家都有「娘娘」字樣,但文字部分與消費者的觀念、印象及讀音,並不相同。

至於花朵圖案部分,「小娘娘」是手拈花朵圖形,「新娘娘」則是雙葉單花圖形,外觀並不相同,整體觀察,兩者商標非屬近似商標;兩店招牌底色也不一樣,「小娘娘」是粉紅色,「新娘娘」則是粉紅與深紫相間之網格圖。以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並不會誤認。

獲不起訴處分的「新娘娘」業者黃定國表示,「小娘娘」提告根本就是大鯨魚要吃掉小蝦米,對「新娘娘」很不公平,如今獲不起訴,很開心司法還給「新娘娘」公道。

「小娘娘」對外主要連絡地址的彰化縣大村分店人員表示,該店只是分店,負責人李坤政不在該店裡,無法代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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