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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臺灣與香港的身分問題(上)

蕃論戰/KSH/專欄 2016.08.29 00:00
2016臺北上海城市論壇舉辦前,有人問柯P中共上海市委統戰部長沙海林若提92共識,柯P說:「他說他的,我聊我的。」呈現阿Q式的眼不見為淨心態。近日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表示港獨分子「得寸進尺」,因港獨本身已違反《基本法》及本地法律,主張「港獨」者不可進入「政權機構」如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亦不可以進入中小學。近年來香港政府不斷用「提醒」的方式禁止港獨,甚至不惜以教育洗腦,不禁令人想起中國頻頻提及捏造的92共識,部分原因是「害怕」尚未成功的臺獨,動機如同香港政府想方設法抑制港獨。何以中國如此恐懼臺灣與香港之「獨」?說穿了,是攬權的「老爺」獨裁心態,不願臺灣與香港「正名」自己的身分。 主權是國家的「身分證」,這種身分來自於明示或默許的約定。作為國家身分的主權是不能分割、不能讓渡的。所謂「主權限制」,除非是外來的強制,其實是主權的行使方式。全球化使國家置身於更多的「契約」約束之中,然並未減損國家的身分。在國際社會,各國地位平等。國家的身分應該是首先產自於國內社會,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國家是階級分化的結果。其他一些著名的思想家也對主權的產生依據作出了說明。布丹被公認為近代主權理論的創設者,他認為主權是從民眾中分離出來,並超越民眾。洛克是議會主權理論的宣導人,他把一個國家中的議會作為國家主權的承擔者。洛克認為議會主權的理論基礎是自然法。人們為了避免自然狀態下的戰爭,便訂立社會契約,把在自然狀態中由個人行使的權利交給一個社會性權威機構去行使,這個機構就是一個立法機構。盧梭也認為國家是契約的結果,但他認為國家主權屬於民眾全體。 無論是議會主權、民眾主權還是在此之前的君王主權理論,都不能掩蓋一種事實,即主權的承擔者或行使者與他人是分開的。分開的主體又存在著某種約束關係,即為「契約理論」。聯合國大會1970年10月24日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規定:「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各國不問經濟、社會、政治或其他性質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權利與責任,並為國際社會之平等會員國。主權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a)各國法律地位平等;(b)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c)每一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之人格;(d)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e)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f)每一國均有責任充分並一秉誠意履行其國際義務,並與其他國家和平相處。」顯然,該宣言對國家主權原則的闡述也著眼於國家的地位或身分的平等,亦是從國家之間的關係角度申明了國家主權的含義。國家因主權而地位平等,主權的概念確立了各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平等身分。 在國際社會,主權這一概念即已表明它所受到的限制,即:一國的權力不能超越其他國家之上,這種限制可稱之為「主權擴張限制」。但我們通常關注的是一國主權是否在原有範圍內受到擠壓?在實踐中,國家受到限制或約束的情形是很多的,然國家受到限制不等於主權受到限制。當人們發現國家日益受到條約和組織的制約時,即簡易地將其歸結為「主權弱化」、「主權讓渡」……等。事實上,由於主權其實是國家的身分,而不是某種特定的權力,因此,主權是無法「讓渡」的,可以讓渡的只能是主權權利或主權者的權利,主權也並沒有被「弱化」或「消失」,實際發生的只是主權行使方式的改變。因此可以說,在全球化趨勢下的今天,國家只是承受著更多契約義務的約束,而其主權者的身分並沒有出現任何改變。因而臺灣與香港主張獨立,即是要維持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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