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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大專兼任助理是勞工

蕃論戰/廖偉翔/專欄 2015.06.25 00:00
在大專校園內,無論行政、教學或研究工作,都是由許多助理幫忙完成。這些助理之中有些人是專任,有些則是兼任。專任助理是一份全職的工作,納入勞健保的範圍是理所當然,但兼任助理則有許多分歧的看法。最常見的說法是,這些人是學生,是來學習的,兼任助理的跟專任助理不能一概而論。但這完全是錯誤的觀念。勞工身分的認定,應該由勞務付出與受薪方式的型態來討論,跟有沒有學生身分毫無關連。 根據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指出,自1997年起,全台大專院校的實驗室意外就有34起,其中有3件是致死的意外,但校方卻以工殤者為學生而非勞工的理由,未投保勞保,使遭受職災者卻無相對應的職安保障。 幾年來,在高教工會與台大工會以及各校師生的爭取下,勞動部從一開始的態度被動,轉變為採個案認定,到今年的6月17日終於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有了原則性的保障。 參酌勞動部官方網站,「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主要內容有: 1、適用對象為受學校僱用具有學生身分之兼任助理。 2、訂定學校與兼任助理間認定僱傭關係之輔助性參考指標,分別為: (1)人格從屬性:兼任助理之工作及受指揮監督情形與專任助理相同,學校對兼任助理有監督、考核、管理或懲罰處分之權;兼任助理之進用、工作內容、報酬支給、出勤管理及終止契約等事項,學校具有一定之權限或最終決定權。 (2)經濟從屬性:兼任助理領取之報酬與研究或教學等工作有勞務對價性;領取報酬之計算,依學校訂定標準發給,不因領取報酬名稱或經費來源而有差異。兼任助理提供勞務所生研究、教學或其他成果,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係歸屬於學校。 3、明示學校或其代理人應盡相關義務及學生應注意事項,以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 意即,從前因學生身分被排除於勞工身分的兼任助理,只要校方對助理有指揮權,而助理的薪資又跟勞務付出有對價關係,且勞動成果屬於學校,皆應認定為勞工,並享有勞工應有的各項保障。 最重要的是,是因為一群人積極爭取兼任助理的勞動權益,才有今日的局面。有目前的成果,我們不能認為是勞動部大發慈悲,反而更是要持續監督官方與各大專院校是否確實執行,才能真正捍衛屬於勞動者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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