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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毀滅台灣的馬政府

蕃論戰/許慧儀/專欄 2015.02.25 00:00
去(2014)年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立法院各委員會進行聯席審查時,一個「半分鐘(忠)」事件,挑起了318學運的發生,也波動了台灣沉寂已久的社會聲音。但也因為如此,迫使國民黨暫時停止本欲在立法院強行闖關、通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執念。 但從另一個層面來看,縱使在野黨集結民間的力量暫時擋下了服貿協議,仍舊無法遏止國民黨利用行政命令將原本的限制解套。由於馬政府放寬法規,使得去(2014)年中國商務人士來台總數破11萬人,不僅比前年增加近5成,也是2008年的3倍多。事實上,移民署在2013年底時,便已放寬中國商務人士來台規定,原本對邀請單位設定門檻,包括年度營業額至少需1千萬元以上、每年邀請人數上限最多四百人,但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法整併後,門檻便全部取消。 進一步探究並檢視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3項及第16條第1項所訂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0條以下,規定中資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專家及員工透過低限度之投資規範進入臺灣,投資20萬美元以上,可申請兩人來臺,每增加投資50萬美元,可申請增加1人,最多總數可至7人,初次可停留3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符合一定要件之人員,更可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臺。相較於我與新加坡、印尼及智利等有居留期總上限國家來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停(居)留內容不僅過於寬鬆,亦未仿照新加坡模式,企業必須雇用一定比例本地人之條件,不僅無助於就業,反倒會造成衝擊。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對於中國投資者移動之規定,表面上雖僅有「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及「專家」等可來臺,但由於目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此類身分規範籠統不清。如:「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之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之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之人員,但「專家」亦包括取得專業證照者。未來中資企業負責為規避中國人移民來臺之管理規定,極可能將自身之配偶聘為「高級經理人」、成年子女則可以聘為「專家」,透過所謂的「企業內部調動」,加上停(居)留期限毫無限制,儼然成為變相移民之永久居留或定居。 再者,由於目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2項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1條及第34條以下之規定並不一致。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2項係明文規定:「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11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10條或第16條第1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此得知亦即將第16條第1項納入其中。但再觀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1條及其第34條以下之規定,卻又將其該辦法中之各項社會交流、專業交流、商務活動交流、醫療服務交流等來臺所從事之活動統括為「停留」非「居留」。已經令外界對其規定有所質疑並有對主管單位欲利用法條的漏洞行門戶洞開之實有所不解與疑慮。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不論有沒有過,中國該來的、不該來的人士都已經來了,馬政府早已用行政命令讓中國人民「以投資為名行定居之實」!我們只能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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