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年前,往往是檢察官出清案件的好時機,本周更是匯集近日爭議案件之大成,不論是南檢、彰檢、北檢都有動作。譬如台南地檢署不畏國民黨立委施加的壓力,面對曾被提案凍結全部預算的政治手段,仍然勇敢在李全教疑似潛逃中國之前蒐集到完整的證據、並將李全教等人聲押獲准。試想,今日若非南檢堅持獨立辦案、用心蒐證,台南地方法院怎麼會認定李全教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裁定收押禁見?相形之下,彰化地檢署對於頂新案雖有堅持,但始終無法說服彰化地方法院何以魏應充仍有羈押必要,導致目前案件仍在彰化地院以及台中高分院之間來回,不過檢察官急公好義的形象,基本上算是維持住了。 反倒是位於首善之都的北檢,一口氣將318學運、323佔領行政院以及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等三大陳抗事件偵結,起訴了118名民眾之多,看似無比威風。不過,針對刑法第21條以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案件,舉凡依法令之行為(譬如槍戰中射殺嫌犯的警察)、業務上正當行為(譬如為救助病患而開刀的醫生)、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難等案件,通常檢察官最後的作法都是予以不起訴處分。而面對318學運等案,事實皆已證明當初若無太陽花學運的支持,兩岸服貿協議現在恐怕還是維持在「半分忠」所宣布「審查完畢」結果。也就是說,不論是占領議場、行政院等違反集會遊行、妨害公務等實定法的陳抗行為,民眾都是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之下,為了維護憲法秩序、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產生的重大憲政危機而為,多數學者以及研究報告都指出,這樣的行為符合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抵抗權」,得以援引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依照檢察體系面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案件的一致標準,對於民眾的上開陳抗行為根本不應該起訴、進而耗費司法資源! 於是乎,北檢「堅持起訴」的動作,令人不禁質疑背後有其政治動機。當我們想到:曾在同一時間發生的警察血腥鎮暴事件,為何至今卻未有任何有權機關加以究責?明明警察都有出勤紀錄、電視成日都在重播警察違反比例原則、持棍追打手無寸鐵民眾的畫面,那一張張凶狠的面容也不間斷地出現在各大傳媒的版面上,難道警政署署長一句「能力不好」的催眠咒語,北檢就完全進入昏睡模式了嗎?北檢可以找到百餘位青年學子追殺、起訴,但卻找不到一個打人的警察?立法院第7會期開議在即,而行政院日前才又將兩岸服貿協議等爭議案件排入優先法案,北檢此舉,難道是在恫嚇民眾,為的就是要護航下會期執政黨能順利通過服貿協議嗎? 檢察官的形象,是民眾對於司法信任與否的重要評價指標,拜託北檢,別再扯後腿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