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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誰怕醫師納入勞基法?

蕃論戰/陳亮甫/專欄 2015.01.30 00:00
  因為最近新聞主題都要以柯P為中央伍,所以我先把和柯P有關的部份談完。醫勞小組與過勞職災醫師召開記者會要求醫師應納入勞基法,柯文哲(雖然不知道為什麼記者要去問他)對此表示「美國從發佈法令到實施,中間隔了十年,代表連美國都蠻困難的」,網友聞之群起護航,認為柯文哲還是關心醫事勞工,只是實行上不可能百分之百適用勞基法。   其實柯文哲的認知和事實還是有些出入,1989年美國著名的Libby Zion Law在紐約州上路,如果醫院讓住院醫師每週工時超過80小時則違法應受懲罰;醫院當然一時之間難以適應於是無視此規定,隨著處罰日多、查核漸嚴才迫使醫院經營者們做出值班方式的調整以及工時保障的改善。為了要展現工時限制「玩真的」決心,美國著名的約翰霍普金斯醫院內科部成為殺雞儆猴的對象,2003年因為違反工時規定而失去訓練醫師的資格。   柯文哲當然不是典型的慣老闆、血汗雇主。只是如果要參考美國制度,筆者的期待還是傾向勞動法規幾年之內能夠適用,連帶驅使醫院體系、勞務分配制度做出改善,今天問題的根源雖然不在一個市長身上,但長期位居醫療團隊領導者角色、並且強調自己重視勞工權益的柯文哲,有沒有準備好要面對這個挑戰?從這個標準來看,柯文哲在面對這方面問題時的退縮、不積極,委實是令人惋惜的。   再來要討論的與柯P無關,看到這邊已經覺得不開心的可以拉到最下面留言處幹譙。到底醫師納入勞基法是不是一件可行的事情呢?其實根據衛福部最新一次醫院評鑑的結果顯示,若以《住院醫師工作權益保障指引》的單週88小時標準來看,僅有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會出現人力缺口,換言之,倘若讓醫師納入勞基法並且適用其中84-1條的規定,則大部分醫院的大部分科部-姑且不論是否有假造-要交出一份不違法的班表並非難事。84-1是勞基法的後門條款,筆者亦不認為醫師必得適用,但至少這裡我們知道,工時絕不是唯一醫師被拒於勞基法之外的考量。   所以誰怕醫師納入勞基法?醫院經營者怕的是,在如此密集連續的工作量之下,醫院可以製造好看的評鑑資料,卻不一定能應付勞動檢查制式的規定,一個月三十萬的罰款再怎麼樣也是負擔。另外納入勞基法以後雇主有責每月提撥至少6%的薪資作為勞工退休金之用,考量醫師的本薪這不會是一個令老闆愉悅的數字。其次,勞基法「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可能讓醫院無法再轉嫁DRG或是核刪的費用在醫師身上。最後,勞基法對於解雇的「最後手段原則」規定,使得本來一年一簽的醫師們不必再看醫院臉色決定明年聘書,據信除了工時規定,這一點亦讓醫院經營者頭疼。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害怕的是,本來以評鑑方式與院方這種「你不說,我不查」的形式主義默契,若是將監督權移轉到勞動部手上,再也不能粉飾太平,勢必又將背負「血汗醫院推手」的罵名。衛福部害怕隨著勞基法的適用,隨之而來的壓力不只工時限制,還有健保給付制度的改善、醫院分級的落實以及民眾就醫習慣被迫調整。而雇主與政府心中一個共同的隱憂,可能是一旦醫師進入勞動法規的體系,也開始學著勞資爭議、討價還價,再也不能拿出醫德教條或是師徒制風氣來役使醫師,這點最是禍患無窮。   而醫師也應當擔憂,納入勞基法以及縮短工時連帶要求的是更完善的交班、團隊合作制度,很多醫療常規的使用都必當隨之修改;醫療服務不是生產線上的勞工,沒有一個醫師會因為下班時間到了而硬生生丟下病人不管,但現行法規如何去界定緊急狀況下的延長工時還大有疑義,恐怕醫師和醫院一樣都要面臨一段很長的適應期。最後醫師也該捫心自問,醫師群體是否有足夠的團結本錢,能夠去和經營者談判工時上限,或是擔當吹哨者的角色指出醫院的違失?   為了病人的安全與醫療品質、減少醫療疏失引致的糾紛訴訟,降低醫師的工作負荷,並給予合理報酬應無疑是社會共識。另外,納入勞基法,使醫師擁有不亞於其他勞工的基本保障,合乎其人性尊嚴,也是社會終得走上的道路。二十多年前「醫師納入勞基法」這個議題就已頗受討論,令人遺憾的是數十年過去,官員繼續拿著全民健保的佳績自豪、經營者汲汲營營販賣醫療服務牟利,而基層勞工還陷在泥淖中不得自拔。以入法作為手段及目標,但絕不應該奢望工時限制是運動終點,從工時的鬥爭期待進展到談判桌上的錙銖必較,醫師勞工運動的路程還有很長一段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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