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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死得不明不白! 評議柯文哲醫師涉嫌「不法摘取器官」

蕃論戰/高資敏/撰稿 2014.11.20 00:00
「器官移植」是現代醫學的一大成就。但需求器官者甚眾,而捐贈器官者殊少。因而,主事移植的醫師,面對急需器官待救的病患,但又苦等不到,病家不斷悲悽哀求,其間極盡煎熬。有些醫師為救治病人心切,或因金錢誘惑、權勢脅迫,就挻而走險,將垂死但未死的病人,做為器官捐贈者。或參與器官買賣。器官買賣中,當然權貴者是買方、受贈者,而窮苦平民就成了賣方、捐贈者。印度就有人人賣腎,整個村成了「單腎村」,這是平民與權貴之爭,而留下了悲淒結局。最令人痛心的是標榜愛心、披著白袍的醫師,為了獲取人体器官,竟然成為隱藏的殺手、器官買賣的掮客販子。 柯文哲醫師在他所著「白色的力量」一書中,最令人敬佩的關鍵一章,就是:「一肩扛起,建立器官分配制度系統」。他表明了「器官捐贈是社會公共財,而非當作醫生的生財工具」,「器官捐贈永遠供不應求」、「留給窮人最後一個公平機會」。 柯文哲在此章節中,寫下他的願望,「以前我常說,『如果有一天我拿醫學奉獻獎,應該是全國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之建立,而非葉克膜』」。我忝為「醫學奉獻獎」的共同創辦人,我感動之餘,很想破例親自向委員會推薦柯醫師應該獲獎。 但在「愛滋病患的器官捐贈。器官移植給5位病人」案件中,監察院認為柯醫師「廢弛職務」。當然柯醫師認真勤奮,廢弛的認定我也不認同。但柯醫師與他領導的團隊出了這麼嚇人的大禍,他做為負責醫師卻迥避自我反省,反而強硬結淪:「在這個案子中,我最堅持的信念就是這一點:『這個案子沒有壞人』」。他回頭指摘職司查明此案責任的人員,是要「找出一個壞人來嚴懲,這只會製造更多的分裂和仇恨」。柯醫師辯論卸責的巧思,已幾近天衣無縫。但他似乎忘了好人也會做錯事?好人也要負起做錯事的責任? 做為醫師,我瞭解所以會發生此恐怖的差錯,仍然是醫師太迫不及待要摘取器官供移植。 不久前,E. Gutmann在所著「大屠殺」,提到柯文哲醫師涉及大陸器官買賣,且整頁登了柯醫師的個人照。柯文哲去函要求更正。然而,Gutmann接著在10月21日於加拿大下議院宣誓作證:「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醫師,十年前往中國大陸為他部門的老年病患,商談『肝與腎』價錢的事情」。此指控若非事實,則已涉偽證及公然侮衊誹謗。此一嚴厲指控非僅事涉柯文哲個人的信譽,也涉台大醫院,甚至整個台灣的人道信譽。柯醫師當然理應立即埪告,使對加拿大國會「說謊」的Gutmann服14年偽證罪刑期,並付鉅額賠償。但一個月過去了,自稱勇敢又敢直言的柯p為什麼如此靜悄悄?連去函都沒有,遑論提出告訴。 現在媒体又報導柯文哲醫師涉嫌「不法摘取人體器官」,在選舉投票前,當然我也懷疑、也希望這只是選戰無聊的「奧步」。但此報導明述的「依據」,是源自柯文哲醫師本人所撰寫且已公開發表的「論文」。當我連夜詳閱此「論文」,之後我明白我們醫界必須面對這嚴肅的問題。此事件已不可能僅以選舉「奧步」二字帶過。對柯文哲醫師本身而言,政治選舉是一時,而醫學專業則是一生的志業,他也應挻身為自己辯護;或坦承事實,負起道德與法律的責任。 我做為醫界一份子,來評議此事,內心無比沉痛。我也必須先說明我個人對於「器官移植」的看法。我認為器官摘自人體自必是極有限的。印度有活生生的「單腎人村」,是因腎臟有二個。若是心臓,只有一個,被摘取了,立即成冤魂。假設「希特勒心臟衰竭必須換心移植,才能存活」,納粹黨徒會不會殺人摘心? 因而,也有群醫師力主發展人造器官,我是其中之一。我長期從事研發人工心臓。我們團隊研發的「鳳凰心 - 7」己證明能在人体取代自然心的功能,直到此病患等換心手術。我深信有天「人工心臟」會漸趨完善而可長期使用於人体。洗腎也可在近期由「人工腎臟」取代。柯文哲醫師的取向,和我們不同,他是朝向以人體為供應源,也積極在擴展供應源。 報導中所指「論文」,是柯文哲為首四位具名的論文「 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 support of donor abdominal organs in non-heart beating donors使用葉克膜支撐的無心跳腹部器官捐贈」,發表於Clinical transplantation 臨床移植 期刊 2000:14:152-156。 「論文」中指出「無心跳的捐贈者NHBD (Non-Heart Beating Donors)可能會增加器官捐贈來源」、「但在台灣,之前我們從未嘗試過自NHBD獲取器官」、「這也是台灣使用NHBD的首次報告」。事實上,「論文」所報告的所有器官捐贈者,都沒有證實腦死,且尚有心跳,並非屬NHBD無心跳捐贈者。他們心跳所以會停止,是醫生靜脈注射降血壓藥物所導致。換言之,他們的死亡是醫術造成的。 台灣法律明文在判定腦死後,方能自他們的身體摘取器官。此4位器官損贈者沒有證明已腦死,且尚有心跳,就是活人。他們是中華民國公民,他們的生命是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任何人包括醫師不得終結他們的生命。 柯文哲等所為摘取腎臟的「方法」過程,「論文」明述如下: 「靜脈注射25000單位肝素(Heparin 抗凝血劑)及10亳克酚妥拉明(phentolamine 降血壓劑)。等心跳停止後,記錄心電圖做為心博停止的法律文件(legal documentation)」 隨即在右股裝置葉克膜,以極低溫保持腎臟灌流。左股插入氣囊導管,「充氣該氣囊至4公分的直徑用以阻塞胸主脈動」(按 裝置葉克膜裝是為維護腹內可移植用的器官、阻斷心臟供血則是為杜絕心跳回復) 「雙側股部傷口先縫合後,請檢察官來病床邊,確認器官捐贈者沒有心搏」 「然後我們送器官捐贈者到開刀房摘取器官」 所論述的「方法」,明確是先以藥物使心跳停止,阻止心臟供血杜絕心跳回復,之後,再請檢察官驗證沒有心博,隨即摘取器官。 這四位都在昏迷狀態,但柯文哲醫師在他自己所撰「死亡與腦死」一文,明白說明「即使病人的Glasgow coma scale是最低的三分。如果他們還有一些腦幹的功能, 例如可自行呼吸,也不算是腦死。」。據統計,昏迷指數達三分,仍有約10%會存活,5%可恢復到能照顧自己日常生活。在另一篇他的輪述,柯醫師也指出心跳「甚至停止一小段時間後,再出現幾次心跳」。 職故,柯醫師的「方法」是「致活人於死,再摘取器官」。這行為顯然已觸犯了刑法第271條,有待司法的判斷。 其中,最主要關鍵程序: 一、「等心跳停止後,記錄心電圖做為心博停止的法律文件」 二、「雙側股部傷口先縫合後,請檢察官來到病床邊,確認器官捐贈者沒有心搏」 因而,由這論文所述,很難辯說,上揭的「方法」不是蓄意謀害。在促成「心跳停止後,再記錄心電圖」,做為法律文件。並在事後,才請檢察官來驗證「無心博」。由程序看,檢察官對前段促成「心跳停止」的情節,應是完全不知情。柯醫師以心跳停止後的「心電圖」做法律文件,是偽證;讓不知前情節的檢察官來背書見證「無心博」,是很嚴重的矇騙。 這四位器官捐贈者雖陷昏迷,但既非腦死,他們仍有存活的機會,現在被醫師加工提前死亡,他們真的死得不明不白! 這種涉嫌「犯罪」的事實,為什麼要寫成英文「論文」發表? 柯醫師應是自醫學觀點,認定這是一項可超越司法紅線、擴大器官供應源的極大成就,可揚名國際。且是以英文書寫,在國外醫學期刊發表,國內檢察官,一般民眾,應不會看到,即使看到也不一定會明察出隱藏的真相。當然柯p的真正想法,只有柯p才清楚。 我並不是法律人,對柯醫師的觸法,只是由醫師的觀點陳述個人看法。最重要必須讓柯醫師先做釋明,最後再由司法程序論斷。他所為明顯已逾越了法律,侵害了無辜者。 當然我希望此事應就明辯大是大非,以免再有無辜的人,因頭部外傷昏迷送到醫院急診,被打針促成心跳停止死亡,而成為器官捐贈者。 做為執醫業及從事醫學教育的歲月,比柯p的同類歲月虛長了十餘年。我能立即認定柯醫師的犯錯,就是他取代了神對人的死亡做判決。當然他是為了救治需要器官的病人。但就所摘取腹內腎臟而言,只是使需要洗腎的病人不必洗腎,尚非等同「害一命是為了救另一命」。 這四位器官捐贈者中, 39歲的中風女性,她復蘇機率低,但絕非巳無機會。許多醫師都有過看來已很難救的病人,一、二個月後突醒過來。我也有這樣的病人,她現在美國正常上班了。另兩位46歲、45歲係頭部外傷者的男性,皆未見腦死判定,死亡均以醫者主觀判斷。另一位23歲的青年,柯醫師註明「並非腦死but not brain dead」,但判斷腦傷與生活不相容 brain lesion incompatible with life 假設這四位捐贈者在被摘取器官前聴覺系統尚未全毀,可能隱約聽柯醫師的類似「柯語錄 第60則」的對話: 「一個嚴重頭部外傷的病人,被送進台大急診室。 家屬:『醫生!無論如何一定要拼…你們儘量拼就對了』 柯p:『沒問題,沒問題,我們一定拼一個植物人給你們。』 家屬:『我們不用開了。』 柯p:『你們不是說不管怎樣,儘量拼就對了。』」 假如我是四位中的一位,我必定毛骨悚然。當然我感激家人急切想救我,我真不想離開他們! 柯p,我知道您咒我會成植物人,是在威脅我家人必須同意終結我的生命,捐出我的二顆腎臓。柯p,您最後還嘲笑我的親人。當醫師就可害我命取我器官,謔我親人嗎? 「我已經是台灣最厲害的重症醫生」、「因為我是台灣第一號重症專家」,柯p如此自稱。但全國醫界無人知道他的「台灣最厲害」、「台灣第一號」頭銜,是從何榮膺到?很不幸,柯p也忘了,這完全只是自我「封神」。 柯文哲醫師以為自己確實是「台灣第一號」、「世界專家」,才敢於取代神的地位判他人的生與死。 他不只是對陌生者顯露生殺權柄,當自己人一位台大醫院曾醫師因車禍被送到台大醫院急診,柯p也持同樣的心態。他逕行認定她「最後應該會腦死」,即宣示「不要再急救了」。最後「曾醫師把一切有用的器官捐贈出來,包括心、肺、肝、腎…」,天呀!又是摘取器官。 柯文哲醫師對此事自我表述:「我身為台灣第一號重症專家…世界葉克膜專家,可是我卻救不回她…那一天我沒有做錯如何事,可是那個腦壓計顯示大於七十的時候,…最後應該會腦死,…因為我是台灣第一號重症專家,我知道我要去當烏鴉的角色,…有些醫師甚至會懷疑為什麼要這麼快就明白的告訴家屬不可能挽救的事實?」 柯p忘了腦壓計(ICP Monitor)並非完全可靠。最近New England 醫學期刊,也報導治療重大頭部受傷,不一定要依據ICP monitoring。 柯p似乎也忘了凡是人遲早有天都必然會停止心跳而腦死。柯p所推斷曾醫師「最後應該會腦死」,是不能做為立即放棄急救曾醫師的依據。以「最後應該會腦死」,而不加急救。在死後,就進行摘取器官。有違道德,於法也待商確。 所有醫師都不應代替神判定人的死亡。未腦死的昏迷者,都有可能復蘇,與家人一起愉悅團聚。將他們致於死地,再摘取器官,於情不符,於理也未合。醫者絕不能以醫術故意傷害人,這是最基本的醫者誓言。「論文」所述的「方法」:「致活人於死,再摘取器官」,顯己犯法。有待司法的調查明與判斷。 我們對未腦死但陷於昏迷的親人,別相信「一定拼一個植物人給你們」的恐嚇。別讓您的親人,只因為有人要他們的器官而死亡。若果已判定腦死,則捐獻器官,自是遺愛人間,是迥然不同的兩回事。 作者: 高資敏 現任President, Asia-pacific Medical Center, Bethesda, Maryland,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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