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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騎樓「車頭朝外」吃22罰單 高市回應了

yam蕃薯藤新聞/ 2017.03.01 00:00
高雄一戶李姓人家去年3月在自家騎樓前放置3輛機車,遭鄰居檢舉違規停放,兩周內竟遭警方連開22張罰單,其中1輛還曾1天被開2張罰單,總計罰款高達1萬3千多元。李家行政訴訟抗罰,質疑民眾檢舉照片可造假、1天2張罰單違反一事不二罰等,但橋頭地院1日認定警方依法開罰,判李家敗訴。對此,高雄市交通大隊也做出回應。 交通部表示,條例並未規定機車何時可停放騎樓,車頭要朝向哪裡,但地方政府可依《地方自治條例》自行訂定規範。根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2點及《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人行道未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得停放於騎樓地,停放時應車頭向內,後輪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騎樓地外緣設置水溝者,後輪應與水溝內緣標齊。」高雄市交通大隊也指出,該法已於2016年5月廢除,但李女於去年3月違規,因此遭警方開單。 交通部表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90之3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同法第56條第9款也規定,汽車駕駛人若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可罰600元至1200元。對此,北市停管處表示,在北市不管機車停放停車格或騎樓開放機車停放處,都沒規定要求車頭朝內。目前僅有汽車停放時,若未依指定方向停車,即是逆向停車,依法可開罰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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