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劣油案25日做出二審判決,認定強冠董座葉文祥等人有罪,且刑度比一審更重,主要因為高雄高分院在劣油案時認定,依據《食安法》第3條、第9條,規定食安法所規範的內容,除了食品原料外,業者也必須照產業模式建立原料供應來源的追蹤系統。 據《蘋果日報》報導,葉文祥等人主張強冠所製造的油品屬於「精製豬脂」,而我國法規並未規範精製豬油的原料來源,所以收購劣質原料並未違反現行食安法規定,彰化地院去年在一審判決中,就因食安法未明確規範食品原料判頂新魏應充等人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時依違反食安法及詐欺罪判強冠董事長葉文祥20年徒刑,高雄高分院則認定他犯285罪,加重刑罰改判22年,其中5年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