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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一】台灣數位匯流的燕子來了嗎?

yam蕃薯藤新聞/記者柯沛妤/專題報導 2016.11.01 00:00
作為民進黨完全執政首任閣揆,林全的民調並不理想,但是對於打造「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方案的努力,可能會是他所領導財經内閣最重要的成績單。最近,公平交易委員會重罰有線電視頻道3家代理商,消費者也許不明所以,但產業界和學界似乎看到「數位匯流」的願景。燕子,真的來了嗎? 市占率高達7成的3家頻道代理商,被罰上億元的理由,是對新進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不合理的節目版權費。產學界解讀,此舉透露官方改善有線電視市場環境的決心,試圖協助幾家新業者,突破舊51區寡占或獨占的重圍。 從某個面向看,這也是政府研擬「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草案時,同時強調的「數位人權」。至於「消費者選擇權」,在有線電視方面的意義,不止是多了系統台可以挑選,更在於消費者得以享受市場競争而引進的諸多數位服務。 以新北市為例,取得全市跨區經營執照的全國數位有線,收視户手持平板電腦般的機上盒,看節目之餘,也可以結合寬頻網路在電視上多工作業:某家髮廊中,年輕老闆就隨時中斷電視節目,螢幕上秀出網路或電腦的各種髮型設計,先讓顧客挑選。 當然,像高畫質(HD)、隨選視訊(VOD)、錄影服務(DVR),原本就是有線電數位化之後,可以提供基本或適度加值的服務,舊有系統業者安於寡占與壟斷,官方任何扶持或減少新業者阻力的作為,至少都能保障消費權益,也能從市場機制加速 「數位匯流」。 蔡英文總統讓行政院規劃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方案,執行年度是2017~2025年,甚至跨出她可能的第2任任期。方案中的「5+2」產業,是亞洲矽谷、生技醫療、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及國防航太等5大創新產業,再加上新農業、循環經濟。 然而這些產業能不能「創新經濟」,國家數位化是關鍵。「數位匯流」本身也有產業質變和量變的意義,而相關法規的修正,剛好也能成就「數位國家」。 於是,在這個「數位國家、創新經濟」9年計畫的大架構、大基盤中,官方對有線電視市場競爭的正面作為竟是第一隻隱約現身的燕子,就没有那麽不可思議了。 「數位匯流」,通常被理解為電信、網路和廣播電視的融合。而藉由數位科技與內容的數位化,家户普及率極高的有線電視,正是「數位匯流」的局部縮影;它的創新服務,至少融合以下4種產業: 1,IT產業(Information Technology ) 2,電信產業(Telecommunication) 3,消費性電子產業(Consumer Electronics) 4,娛樂產業(Entertainment) 試想,數位影音節目如果能在有線電視頻道正常上架,市場自會帶來內容的優化。而多種數位產業的匯流,產業規模更有加乘效果,無論對經濟和文化都有極正面的意義。 從這個立論來主張,前述「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中,所謂的「5+2」產業都屬後端,或許應該納入「數位匯流」這個火車頭產業。 而整個通訊、傳播及資訊之「數位匯流」,基本上包含法令之匯流、營運平台之匯流、傳輸平台之匯流、多元內容之匯流、數位終端之匯流以及應用服務之匯流。先前張善政內閣5月總辭前的最後行政院院會,其實已完成修法的前置作業。 所謂「匯流5法」,是指: 1,電子通訊傳播法 2,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 3,電信事業法 4,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管理條例 5,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 當時政務委員蔡玉玲描述「匯流5法」的願景:例如鼓勵跨平台結合競爭,不同平台可提供相同服務,電信或有線頻道可相互投資,有線業者可以是電信業,針對旅遊、美食、運動,韓流戲劇等,電信及有線平台可提供客製化服務,消費者選擇更多。 基礎法方面,未來人人都可建立網路,不限電信事業,政府網路也能分享出來,凡有光纖線路業者例台電及瓦斯業者,都可經營有線頻道或電信業。要發展物聯網,需要電信與終端設備、新型態網路等異質網路結合,建設台灣成一個大聯網,加速5G下世代網路布建。 打破一、二類電信業務限制,電信業不再照章行事,可和各類APP業者合作,提供居家照護等智慧家庭及智慧城市視訊服務,含食衣住行育樂各式創新模式,拉大業者費率價差。 有線電視打破一區一家限制,沒有基本頻道100多台限制,允許電信業和有線頻道二者匯流,引進更多競爭,服務自主權交給業者及消費者,不再由政府主導。 於是,公平會日前重罰3家有線電視頻道代理商,就像是蝴蝶舞翅,正在發展某種效應。敏感的產學界更如久旱逢甘霖,彷彿望見「數位匯流」的燕子,形單影隻,卻捎來「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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