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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猥褻少女 一時衝動給緩刑

自由時報/ 2014.11.2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許姓男大生結識未滿14歲的少女小芬(化名),兩度猥褻她,法官審酌許男沒有違反當事人意願,因一時衝動觸法,給他自新機會,判10個月徒刑,緩刑2年定讞。

今年5月間,許姓男大生(22歲)在住處房間與小芬獨處,由於情不自禁,脫下少女褲子對她口交;7天後在同處,用生殖器碰觸少女陰部,隔天小芬到校上課,感覺下體疼痛,老師詢問獲知少女遭猥褻,通報縣府社會處,循線查出許男犯案。

男大生警訊後被送辦,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他庭訊時坦承有2次合意猥褻,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許男年輕氣盛、難以控制情慾,法官考量男大生沒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並與小芬父親和解,宣告緩刑2年,因無人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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