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五十三歲劉嫌一○○年六月九日在黎明辦公室二樓走廊,以手指戳四十四歲邱女胸部一次;同日下午邱女開車離開,劉將手臂伸進車窗,拉開車門進入,涉及強制罪。
同年六月十四日,又在辦公室二樓走廊熊抱邱女,以性器碰觸女子臀部;之後邱女載劉嫌回辦公室,又遭熊抱、撫摸股溝。
劉嫌還傳曖昧電郵說「老婆,不知妳為何有哭泣的時候……老公上」,邱女當天回覆「我們聊天可以,不要有身體接觸」,邱女並傳簡訊說「聊天可以,禁止動手,我要反擊了」。
邱女丈夫陳某氣憤不已,將寫有「再騷擾我太太,我就跟同歸於盡」紙條,擺在劉嫌辦公室桌上;劉嫌被控性騷擾及強制罪嫌起訴後,台中地院審理年餘仍未結案。
劉嫌為達到恐怖平衡,事隔兩年,以辦公桌上這張紙條讓他心生畏懼,告陳某恐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