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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賠50元? 小王先告反賠60萬

自由時報/ 2014.09.14 00:00
寫錯金額塗改 被小王告

〔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23歲莊姓男子在臉書遇到昔日大專同學黃女,不顧她已為人妻、人母,猛烈追求到手並多次上床,黃女丈夫胡男要求莊男賠償50萬元,不料岳母筆誤寫成50元,胡男修改金額反被控偽造文書,檢方事後裁定不起訴;胡男此次決定上法院提民事求償,法官判決莊男賠60萬元,比原本的和解金還多10萬元。

桃園地院調查,莊男與黃女是昔日的大專同學,畢業後各自分飛、沒有連繫,黃女2年前與胡男結婚,已是2個孩子的媽;去年7月,莊男因臉書與黃女「重逢」,明知她已為人妻還當媽媽了,仍追到手。

黃女常藉口回娘家,實際卻到莊男的桃園住處發生性關係;胡姓丈夫認為,妻子常回娘家很可疑,後來大半夜有男子來電,他質問後黃女才坦承外遇,Line裡還有「寶貝」、「愛你」、「要不要一起洗澡」等曖昧對話。

胡男希望保住家庭,請岳母出面處理,要求莊男寫下承諾書,賠償50萬元,且承諾永遠不與黃女連繫,但岳母筆誤寫成「賠50元」,胡男後來察覺金額有誤,擅自更改為50萬元,莊男反控胡男偽造文書。

人夫不起訴 提民事求償

檢方調查後,裁定胡男不起訴處分,胡男不甘「小王惡人先告狀」,氣得對莊男提告並附帶民事求償。

莊男此時一改先前承認的態度,否認與黃女上床,辯稱是好心收留黃女,因血氣方剛,雖然擁抱、一起洗澡,但絕對沒發生性關係,簽承諾書是「被逼的」。

但黃女承認2人只要見面就會發生性關係,交往期間至少上床10到20次,桃園地院判決莊男賠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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