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49歲邱姓雇主和57歲的謝男為交友中心共同負責人,102年起容留並媒介未滿18歲女子在店中,與不特定男客進行性交易,服務時間以40分鐘為一節,每節為1400元,點2節可進行半套「打手槍」,點3節以上可與客人進行全套性交易,少女每節可獲取600元酬勞。
另外,一名44歲陳姓嫖客也證稱,曾於102年11月18日,在應召站與少女進行1次性交易,並支付4200元,但當時少女有化妝且現場燈光昏暗,很難判斷是否未成年。
檢方認定,陳男並不知道少女未成年,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邱、謝2人則依意圖營利容留、媒介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