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簡男與36歲的中國籍蘇女結婚多年,他指控妻子於98年5月間,將阮姓越籍男子帶回租屋處發生關係,隔年2月返回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娘家產下1子,9個月後將男嬰帶回台灣,對簡男稱說:「這是你的兒子。」
簡男說,當下他真的以為眼前的小男嬰是他的骨肉,付出時間、金錢養小孩,然而妻子卻遲遲未將男童遷入他的戶籍,小孩始終從母姓「蘇」,直到去年6月他懷疑另有隱情,帶著小孩到調查局進行親子採樣鑑定,證明「我不是孩子的老爸」。
簡男控訴,他這時才知自己戴了綠帽還白白幫人養小孩,3年下來白花了76萬元,怒告妻子與越籍男子通姦及詐欺。
但檢察官調查發現,蘇女98年返回中國待產時簡男知情,他在調查時也自承:「最後一次與妻子上床是在96年間,且那次應該不會懷孕,因為沒有射精。」
檢察官推算發現,簡男的妻子98年間懷孕,簡男應該清楚腹中胎兒不是他的骨肉,因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且從知情起算6個月內須提告,簡男已逾告訴期。
而詐欺部分,蘇女表示早就告訴簡男實情,且男童從出生就隨母姓,檢察官認為簡男稱說不知情實有疑慮,昨天偵結均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