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女98年在痞客邦經營「維尼的幸福花園」部落格,發表親子文章,頗具人氣,還常參加「爸媽冏很大」、「國光幫幫忙」等電視談話節目。
99年3月20日上午,張的一歲幼子右手無名指受傷,張女夫妻帶兒子到慈濟醫院台北分院,廖告知動手術前,須先禁食8小時,張女夫妻不耐久候,決定轉院到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動手術,事後張在「維尼的幸福花園」部落格發表「給證嚴法師的一封信」、「紀錄全案難熬的15小時」文章,影射廖延遲手術是因他們沒包紅包。
廖認為張女指控不實,害他名譽受損,還因此離開慈濟醫院,對張提起刑事訴訟,並要求民事求償,刑事部分張女獲判無罪定讞;民事部分,合議庭認定張未查證就影射,判決賠償及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