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前年8月間,陸軍機械化步兵第298旅上士副排長陳俊宏車禍骨折,被送到國軍高雄總醫院等處治療,部隊並准他休養到10月10日後返回營區。
10月11日上午8點多,營長魏俊誠巡視部隊操課訓練,發現陳未到場,因考量他有傷在身,指示連長等人通知他到營部連安全士官桌研讀迫擊砲示範教材,陳卻以受傷並有醫院診斷書拒絕。
魏俊誠接獲值日官通報後,率副營長、連長等多人,前往陳的寢室,再次下達研讀命令,陳仍然置之不理,被依抗命罪送辦。
陳指稱,政戰主任周彰明上校同意以軍事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讓他休假,周的位階高於營長魏俊誠,否認違法抗命。
合議庭指出,證人好幾次看到陳持拐杖自行上廁所及去飲料機投幣買飲料,仍具有行動能力,卻以身體不適為由抗命,危害軍隊紀律,應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