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調查,林男傳送的影片內容是男子揮動性器官毆打女性臉部,並不是A片性交情節,且易與女性被毆全身是血的圖片聯想在一起,帶有「我要毆打你」寓意。
起訴書指出,擁有美國籍的林男是林女的前男友,97年時兩人生下一子卻未結婚,由林女獨自照料兒子,林男每月支付生活及教育費。101年5月,林男趁林女出國,向當時在家照顧小孩的印傭騙稱要帶小孩出門買玩具,略誘小孩離家,隨後並傳簡訊恐嚇林女「我和兒一起死」,102年4月被高等法院依略誘罪及恐嚇危險安全罪判刑1年8月,緩刑4年確定,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12月31日,林男利用回台向觀護人報到時,竟用手機傳送女子被打得全身血淋淋的圖片,及男子以性器官毆打女性臉部的影片給林女,林女嚇得報警。
檢方認為林男保護管束期間仍不知悔改,依恐嚇危險安全罪將他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