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底「小魚」在網路上釣到王某,「小魚」在電話中裝可憐,王某陸續匯款數萬元給小魚,3人提領花用,王某仍未見「小魚」真面目。99年4月「小魚」電話中介紹張秀菊床上功夫不錯,安排與王在台中火車站見面,當天張女帶王至汽旅(費用張女支付),兩人發生性行為,未談及性交易及價錢。
完事後「小魚」在汽旅門外藉故責怪張女、還打了張女耳光。王某與張女搭車離開,又至另家汽旅再一次性行為,范及「小魚」又突然出現,開口要求王某拿出5000元解決。王某被毆打後,認為花錢消災拿出5000元。翌日張女與王約在台中火車站碰面,3人向王某再索討5000元,王某跑掉而未遂。
同日范某打電話向王某勒索20萬元,揚言不從就告性侵,還到苗栗王某老家,對王某父親恐嚇「你兒子強姦女孩子,準備20萬元擺平,沒有的話要他斷手斷腳,殺害全家」。王某及父親報警處理未支付金錢,范男被依恐嚇取財、強制罪等判刑1年定讞。
張女向警方提告性侵,王某不起訴處分確定,張女除恐嚇取財共犯,又多一條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