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恨表哥性侵 趁他大婚揭穿

自由時報/ 2014.04.1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市張姓女子懷恨表哥在童年時多次性侵、猥褻她,隱忍多年後,竟然在表哥大婚之日「大爆料」,公開指控表哥於童年性侵她直到國中,95年間還對她猥褻未遂;檢方調查發現,大部分犯罪事證都已過法定的10年追訴時效,且強制猥褻並不罰未遂犯,依法只能不起訴結案。

幼年受害到國中 忍10多年

張女去年5月指控,從就讀幼稚園起到國中,多次遭表哥陳男性侵;95年間表哥趁她獨自在家之際,先拉她的手,被她甩開後,又遭推倒在床上,掀起上衣,但她強力護住衣服,推開表哥逃走。

張女律師告訴檢方,100年9月陳男結婚時,張女向家人說小時候遭表哥性侵,陳男當時有承認,陳母還向張女道歉。

為此檢察官傳訊張女哥哥,他說婚禮當天,妹妹說在幼稚園、國小、國中曾遭陳男性侵,陳男當下反應很慌張,後來又點頭承認有做過這樣的事情;張女姊姊則說,陳男婚禮結束後,她針對妹妹被性侵一事質問陳男,陳男坦承有性侵。

超過10年追訴期 告不成

不過陳男向檢警否認,聲稱95年間外婆過世,他回到外婆住處,跟表妹互動正常,可能是小時候曾跟表妹玩抱抱遊戲,因此讓表妹覺得不舒服,才會在他婚禮時大爆料。

檢方認為,縱然陳男在婚禮時承認曾經在張女幼稚園時性侵,卻不是針對張女事後所具體向檢警指控,發生於95年間的猥褻犯行,且刑法並不處罰強制猥褻未遂犯。

何況,從95到100年間,張女仍有幾次參加陳男出席的家庭聚會,心證上有利於陳男。且就算張女指控表哥在90年她讀國中以前曾性侵,但根據刑法規定,強制性交罪追訴時效僅10年,這部分已過追訴時效,因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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