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十名軍士官包括五四二旅參謀主任張治偉、監察官蘇建瑋、資訊官趙志強、輔導長吳翼竹、上士張佳雯、上士簡芸芝及二六九旅的前旅長楊方漢、人事科代科長戴子偉、參謀主任黃文啟、政戰主任陳毅銘。
地院合議庭在審理洪案期間,這十人曾以證人身分出庭,合議庭認為,洪仲丘因攜帶照相手機被送入禁閉室,依照新修正的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士官不能施以禁閉處分,但五四二旅人員召開士評會時仍決議送禁閉,涉嫌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懲罰、假借職務權利施行拘禁等罪嫌,二六九旅人員在收入禁閉時也無視公文附件中不符規定的人評會紀錄,因此在洪案宣判後另外告發這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