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追查,陳威陶曾參與李光輝的事業,但因資金籌措不順而受損失;陳後來得知李光輝前年10月要獨資開公司,介紹陳啟弘當李的業務助理,李把7500股(價值7萬5千元)登記在陳啟弘名下,掛名董事。
去年,李光輝對外借貸完成增資,陳啟弘名下的股份雖膨脹為100萬7500股(總價約1000萬元),但帳戶及印鑑均由李光輝保管。
去年9月初,陳威陶指示陳啟弘到證券公司辦理印鑑變更,陳月中離職後,月底就去辦理股票提領,證券公司通知李光輝,阻止陳啟弘領走股票。
李光輝拿出金錢借貸契約,向檢方強調公司由他獨資,陳啟弘只是掛名股東,公司原始資本額為100萬元,他向梁姓友人借款6900萬元後,才把資本額擴張登記為7000萬元。王姓股東則說,陳啟弘和他都是掛名股東,他在公司擔任李的私人助理,陳啟弘當業務。
陳啟弘也說,他僅是人頭股東;陳威陶則說,自己是股票所有人,他承認請陳啟弘提領股票,也是他要求陳不要把股票還給李光輝。
檢方根據李光輝提出的單據及證人說法,認定陳啟弘與陳威陶涉嫌背信罪,昨將兩人起訴。陳威陶昨手機關機,記者無法取得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