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證明本性良善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中旬,羅男透過臉書認識12歲女童,進而以網路即時通聯絡成為男女朋友;去年8月12日,羅男邀女童外出遊玩,事後騎機車載回女童住處玩電腦、休息,趁機在女童房內親吻、擁抱後,以手指性侵。
隔天早上,羅男又騎機車到女童家性交,當晚又要女童為他口交;事後姨婆察覺女童舉止異於平常,才發現上情。
法官認為,羅男明知女童年幼識淺,思慮未成熟,卻為滿足一時性慾,2天與女童發生3次性行為,影響女童身心發展。
但因羅男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態度良好,且自96年起陸續捐血達40次,有台灣血液基金會出具感謝狀可證明,足證其「本性尚稱良善」,又兼衡其學歷為高中畢業,當貨運搬貨員,月薪1萬多元,父母均無業,他須負擔家計等生活狀況,法官最後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付50萬元和解金,提供60小時勞務。
新竹地院庭長陳健順說,本案得緩刑的最主要關鍵,在於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且被告沒有前科、本案非強迫性案件等等,法官才會做出這個決定,衡量被告月薪,則和解金額對被告也是極大壓力,被告若不履行,檢方隨時可聲請撤銷緩刑。
女方不追究 檢未上訴
新竹地檢署一名檢察官表示,光用捐血次數多寡來檢視一個人是否本性良善,當然不客觀,但本案因未違反被害人意願而強行為之,且達成和解,而家屬不再追究,故檢方亦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