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植身分證字號 當12年通緝犯
律師李進勇表示,本案是一件被害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本應以函文「通知」請求權人到場協議,嘉義地檢署竟把請求人當成被告,用刑事傳票傳喚當事人到「偵查庭/詢問室」,由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詢問」,對於因烏龍通緝事件已飽受煎熬的被害人,無異再次打擊。
李進勇說,吳姓女子因戶證單位疏漏,與一名於八十五年毒品通緝犯身分證字號相同,雖戶政單於八十七年更正,卻未同步知會檢警,被害人因此被「通緝」長達十二年,期間多次遭員警臨檢,甚至荷槍實彈到吳女住處逮人,造成全家驚恐,直到九月間嘉義地檢署才予以更正,吳女這段期間身心飽受煎熬,上月委託李進勇申請國賠。
未料,吳女日前居然接獲嘉義地檢署「刑事傳票」註明案號是「101年度賠議字第4號,案由不詳」應到日期一○一年十二月四日上午,應到處所為嘉義地檢署「偵查庭/詢問室」。
李進勇說,嘉義地檢署如此顢頇的做法令人不滿,已建議申請人拒絕如此無禮錯誤的「刑事傳票約詢」,並公開呼籲嘉義地檢署另以公函「邀請」被害人到地檢署「會議室」協商國賠事宜。
嘉檢坦承便宜行事 會重新發函
針對李進勇律師的指正,嘉義地檢署表示,該案的檢察事務官在寄發公函時因便宜行事,而使用「刑事傳票」,不過內容並沒有錯誤,抬頭寫的是「申請人」,既然當事人律師覺得不宜,該署會要求承辦人員重新發函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