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吳文宗昨天表示,取消資格規定還是量化比較好,萬一判刑定讞未逾二年,將再個案討論或再修訂,但「應該不會輕判到低於二年吧?萬一如此,法官要怎麼面對社會輿論?」
魏應充民國六十四年自彰中畢業,他在一○一年獲頒彰化高中傑出校友,去年十月份頂新案爆發,彰中即研擬取消其傑出校友身分,但因傑出校友遴選辦法沒有取消的規定,拖到日前開會才訂出取消資格。
吳文宗表示,傑出校友遴選辦法新增第十一條的取消資格規定,內容包括判刑二年定讞,或事蹟、送審資料假造者,前者被視為「魏應充條款」。
其實,位於彰中校內的傑出校友榮譽榜,已經先取下魏應充的牌子,形同取消,頂新老四魏應行的傑出校友牌子則仍在榜上。
吳文宗指出,魏應充在高中時要幫忙家裡賣油,在課業上不用心,成績並不好,後來也沒再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