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博文認為,辦案首要力求鞏固證據資料,廉政署並不算是養案,辦這麼大的案件,總要有監聽、跟監線索,以取得犯罪證據,要有時間醞釀,偵查中辦案人員怎麼可以向某位首長報告某人有問題,檢、廉若事先告知吳志揚,就是洩密。
他說,何況被偵查者是縣長的副手,縣長也可能是潛在被告,此案不無可能再往上發展,檢方應該不至於預先設定辦到哪個層級為止,而是看證據說話。
陳博文認為吳志揚的發言「實在不妥當」,縣長用人,應循行政系統去觀察、考核操守,透過行政管道處理操守有問題的人,怎麼會是吳用的人被查辦後,才來責怪廉政署沒事先告知他?這是「倒果為因」。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吳志揚的抱怨,似是而非,廉政署是否養案可能見仁見智,但吳識人不明,對本案至少有政治和行政責任,「至少現在還沒有人說吳是共犯」。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顯智說,吳志揚應該反省「怎麼會用這樣的人當副縣長?」而不是朝檢、廉開砲;辦案人員不能預先將偵辦行動告知被偵查的對象,這是基本法律常識,廉政署要掌握充足證據才能收網,若事先報告縣長,導致案件辦不下去,責任誰扛?
他說,吳志揚在此案也是應被嚴格檢驗的對象,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排除縣長涉案的可能性,「萬一縣長也涉案,你先告訴他,等於是通風報信,他不就跑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