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規範處理方式 不再因人而異
記協會長陳曉宜說,《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自由,記者採訪權位階高,記者進入陳抗現場會以其專業保護自身安全,因此警方不能以安全為由任意驅離,但三二三那一夜,包括聯合、自由在內許多記者遭到驅離,從陳雲林事件以來,警方一再侵犯記者採訪權,這是違反民主的最壞示範,應訂定「保障新聞記者採訪權處理原則」,統一規範警方處理方式,不再因人而異。
北市攝影記者聯誼會會長邱榮吉也說,三二四凌晨四點,行政院廣場周邊已無激烈群眾,即便攝影記者們強調「我們會自己退」,但警方動作粗魯,不斷前推驅趕,建議往後製作採訪工作臂章做為辨識。
律師高涌誠說,街頭是弱勢者的媒體,《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九十五條保障民眾請律師的權益,但佔領政院當天,有家長當場委託律師協助,沒穿律師袍的律師卻被禁止進入,警方驅離已觸犯《強制罪》。
國民黨市議員王正德則質疑,許多民眾拿著相機、手機就化身公民記者,標準何在?
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表示,過去集遊都規劃媒體採訪區,三二三也有醫療站與律師團,只是這些潛規則沒有法制化,未來若有規範制度,也應有罰則。
導演李惠仁說,很多freelancer、紀錄片導演、公民記者不屬於任一家媒體,有權採訪,往後應可透過記者協會、工會認證。他說,時代已改變,如果拿手機採訪的不算公民記者,電視台那些翻拍YouTube的算不算記者?他舉例,三一八佔領立院行動,沒有電子媒體直播,反而是拿iPad、穿夾腳拖的公民記者報導,如果沒有他們,民眾不會得到第一手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