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對林冠佑遭彈劾,表示尊重監察院的決定;至於林冠佑本人則無法取得聯繫。
移送司院職務法庭審理
彈劾案經監委洪昭男、黃武次共同調查,昨天在公布彈劾時,罕見播放法務部隨案檢附林冠佑開庭實況影音檔案,呈現文字不易傳達的臨場感,反映監委特意警惕司法人員不應損及人權與司法形象。
彈劾案文直指林冠佑九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至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偵辦偽造文書、公共危險、恐嚇取財等六案,涉恫嚇、喝斥、歧視被告。問案時盛氣凌人,或嘲諷告訴人,或威嚇被告,顯露權力傲慢;或要求告訴人不要跟被告和解,或以不當言詞威逼、侮辱告訴人使其撤回告訴,出現欠缺客觀中立的不當言詞,還有只因民眾誤入偵查庭,就情緒失控大聲斥責。
黃武次表示,林冠佑接受約詢時,聲稱基於對社會公益的使命感,他才會對被告不假辭色,當中並沒有風紀問題;但是檢察官不是不貪污就什麼事都可以做,「不貪贓枉法只是檢察官的必要條件,遵守法令及有高於一般人的行為標準,才是好檢察官的充分條件。」
洪昭男強調,檢察官的問案態度攸關司法人權,應該遵守檢察官守則、公務員服務法,問案態度應懇切,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謹言慎行維護機關聲譽與形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