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核可率高達83% 法院作法受質疑
高涌誠說,依法而言,監聽是偵查的「最後手段」,但從司法院統計通訊監察書核可率觀察,去年各地院統計核可率達八十三%,究竟有沒有那麼多危害國家安全,或影響社會秩序的嫌疑犯需要被監聽?難道沒有其他偵查方式替代?
律師林俊峰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檢察官須提出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或影響社會秩序情節重大的「事實」,且難以其他方式蒐集證據,法官才會核發通訊監察書,但核發通訊監察書涉及司法獨立,不受立法院監督,只能由法官自律。
高涌誠表示,監聽分為國安監聽與刑事監聽兩類,排除國安監聽,單從司法院公布各地方法院核發的通訊監察案件,一年達一萬五千多件,每件可監聽三支電話卅天,保守估計,每支電話每天「只」與一人通話,一年至少一百五十萬人被監聽,而黑數則可上看六百萬人。
移民署長謝立功擔任警大國境系副教授期間,調查九十年執法單位監聽現象,當時通訊監察權尚未移轉法院,檢察官可核發監聽票,那年法務部公布年度通訊監察報告,核准七千二百餘件,核准率為九十九.五五%。
謝當時計算,每張監聽票可聽三支電話卅天,若以每支電話每天交談十人次估計,一年有六百萬人次以上被監聽,等於每四個人中,有一人曾遭有意或無意監聽,或也可解釋,監聽員疑掌握台灣四分之一的通話內容。
事隔十二年,謝立功說,通訊監察權已移交法院,法官會妥適把關,執法機關依法監聽,應不致侵犯人權。
不過,陪審團推動聯盟曾質疑,台灣二千三百多萬人口,每年法院核發監聽件數,竟與擁有三億多人口數的美國不相上下,高涌誠認為,通訊監察權移轉法院後,核可件數不降反升,顯示法官欠缺人權保障意識。
去年監委余騰芳、葉耀鵬調查也顯示,部分地檢署執行監聽時,在監聽結束後沒陳報法院,許多監聽業務事後沒依法通知被監聽人,嚴重影響人權,認為法務部沒盡到監督之責,提出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