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的一審判決,在金錢數額方面,認為陳啟祥給林益世的六千三百萬元,其中有三千三百萬元(含卅一萬美元),是陳啟祥請託林益世去「喬」中聯轉爐石三分之一承購權的報酬,林益世為此而向翁朝棟揚言恐嚇「要去找經濟部長評評理」、「撤換掉中聯副總經理金崇仁」,因此合議庭認列「公務員假借權勢恐嚇得利」的不法獲利金額為三千三百萬元,判決沒收。
法官認喬事兼差收入
其餘三千萬元,合議庭認定是林益世幫陳啟祥「喬」爐下渣合約的酬勞,林益世並未為了這三千萬元去恐嚇別人,既不是恐嚇所得,又不是收賄的賄款,而是幫民間企業喬合約的「兼差掮客」收入,只違反公務員不得兼差的行政規定,不是不法所得,所以不用沒收,林益世可以聲請發還。
林益世若「有臉」聲請法院發還三千萬元,在扣除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一五八○萬元罰款的情況下,以七年四月刑期計算,林益世的一四二○萬元「兼差外快」,平均一年約賺一百九十三萬元;若服刑逾半獲得假釋,年平均收入更是倍增至將近四百萬元,每關一天就賺陳啟祥一萬多元。
至於出錢的苦主陳啟祥,是否有機會打民事官司把法院發還給林益世的三千萬元討回來?
法界認為陳啟祥若提告,請求林益世「返還不當得利」,勝算很低,因為陳已被雄檢認定是行賄罪並緩起訴確定,所以他「行賄」林六千三百萬元的行為,是法所不容的犯罪行為,而地勇當年也確實取得爐下渣的合約,難以認定林益世拿錢不辦事。
陳、林恐皆涉逃漏稅
由於合議庭以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併科罰金的方式,判併罰一五八○萬元,法院會先扣除應執行的罰款再發還餘額,扣除後,三千萬元還剩一四二○萬元,且是未繳稅金的「淨賺」。
國稅局也應緊盯稅務問題,此事發生於九十九年,雙方都承認不是借貸關係,若是依一審判決的見解,三千萬元是勞務報酬,所以不能申報為贈與,難追贈與稅,陳啟祥當年理應未如實申報這筆支出,林益世也隱匿這筆進帳,雙方皆涉逃漏稅,國稅局將來要以何種名目追稅,引人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