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刑事部分,曾明智被判刑三月確定,案發後已離開聯合醫院。
張泉男家屬主張,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張某因車禍受傷,被送到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急診室醫師發現張有骨折、外傷和血胸等症狀,照會曾明智協助判讀X光等資料,曾只為張進行放胃管、禁食、減壓等消極處置,家屬發現張病情沒改善,兩天後轉院到高雄長庚醫院,長庚緊急動手術仍不治,家屬向法院控告醫療疏失。
張泉男的兩個兒子都從事醫療相關工作,其中張松源是台大醫學系畢業的醫師,另一個兒子則是醫科公司處長,女兒則是投信公司副總裁,張的三兒女都是高收入者。
庭訊時,曾明智與聯合醫院都辯稱沒有醫療過失,曾還稱自己不是張的主治醫師,但法官認為依據護理紀錄,曾明智不但是張男的主治醫師,且在張某反映腹部不適時,已延誤治療時機,導致張死亡,因此判決曾明智與醫院須賠償張的配偶和三名子女。
記者昨天傍晚到張家欲採訪,張太太頗感驚訝,她透過對講機表示,不願受訪。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院長顏郁晉表示,該案發生在十多年前,曾醫師在九十二年離開醫院,目前在外自行開業診所,醫院尊重司法判決,會與曾醫師協商分擔賠款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