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部公布的「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需提供消費者取車後至少5分鐘的自行車檢查時間,消費者如於檢查時間內發現車體有異,並歸還於原租賃場站者,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此外,定期化契約也規定自行車出租人應明訂付款方式、租賃費率、承租條件、使用須知、還車資訊及承租自行車毀損和遺失的責任承擔,與遺失自行車的賠償金額等。騎自行車違規,承租人或使用人應繳清罰款。
「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中,也明訂出租人不得於契約記載「僅供參考」等不確定用語之文字、不得約定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及額外加價內容等不利承租人的約定。
交通部表示,若自行車租賃業者違反「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將可開罰3萬至30萬元。交通部也提醒,消費者承租自行車時應詳閱租賃契約,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