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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案行政調查出爐 環評人員擬移送偵辦

台灣好新聞/記者陳昭宗/雲林報導 2016.05.26 00:00
縣議員陳俊龍、李明哲26日於縣議會針對困擾雲林縣十餘年的林內焚化爐案,對縣長李進勇提出質詢,李進勇表示,林內焚化爐涉及政治、法律、專業、民生等層面,近期將公佈縣府行政調查報告,從源頭所在,回歸事件本質,排除其他干擾,解決問題,跨出最困難的那一步。

李進勇亦對此案行政調查進度作簡要說明:

一、外界質疑,合約當初訂定委外垃圾處理費與土地成本過高,行政調查報告指出,考量環保處理、設備建設、營運與人事成本,此部份並無不合規定。

二、針對焚化爐興建統包工程費過高,達榮墊高土地成本爭議,相關案件因已進入司法程序,靜待司法判決。

三、辦理環評時未告知環評委員,林內焚化爐場址與淨水場預定地僅1公里,達榮公司未在環境影響說明書揭露,環保局也未要求補正,須負隱匿未查明之責。

四、達榮行使終止契約,仲裁成立,調查報告也指出,縣府在處理相關證照許可,有行政上違失。

縣長李進勇於行政調查後,指示縣府採取後續作為,即林內焚化爐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場址與淨水場預定地近在咫尺,兩個設施是否能夠相容並存的問題,這個問題最終要透過環評的程序予以釐清,雲林縣政府和達榮公司對於這點都了然於胸,但是達榮公司未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揭露此一事實,雲林縣政府也視若無睹,未要求補正,甚至違反常態地在二個月內迅速「有條件通過」環評,未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程序,如果說縣府人員和達榮公司沒有共謀規避,孰能置信?

李進勇也說,縣府相關人員所為,若涉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圖利罪嫌,本罪之法定最高本刑為15年有期徒刑,依行為時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縣府將在還原事實之後,把縣府參與環評會議相關人員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李進勇指出,雲林縣政府在95年8月9日終止與達榮公司間的契約,主要理由是達榮公司行賄縣府官員,另外環評結論也被撤銷。仲裁判斷認為(一)、公務員收受賄賂案件尚未判決確定,依「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做為終止契約的理由。(二)、縣政府在環評通過後已經五年,才以環評程序瑕疵終止契約,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認定縣政府終止契約非有根據。

李進勇說,這種仲裁理由實在難以令人信服,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上的原則,非適用於所有領域的鐵律,當事人是否涉及犯罪,如關係到民事責任之判斷,民事法庭(包括本案仲庭)仍應本於職權而為調查,不能僅以無罪推定,為認定事實之根據。且環評的瑕疵是達榮公司與縣府官員共謀勾串,達榮公司是惡意的當事人,豈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仲裁委員見不及此,將不履約的責任完全歸於縣政府;達榮公司以不正確的資料,仲裁反受同情,事實上縣府終止契約是合法的、是成立的,縣府不應該賠償達榮公司。

李進勇最後表示,縣政府進行行政調查,是希望追溯焚化爐爭議的源頭,還原事實真相,促使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平息眾怒,還給縣民一個公道,也希望藉由這樣的努力,讓大家回歸理性的思考,讓垃圾處理單純是一個民生問題,用專業的角度來思考如何解決垃圾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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