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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房屋稅徵收率 非自用住宅稅率1.5%全國最低

台灣好新聞/ 2015.01.30 00:00
記者曾志維/台中報導

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1.5%至3.6%,由於僅屬通則性的規定,地方政府必須據此另定自治條例取得具體適用的法源,因此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出「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並採行最低稅率1.5%,「自用住宅」稅率則仍維持1.2%,獲得市議會審查通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日前檢送修正草案送市議會審議,今(30)日進行第二、三讀程序。市議員李中認為,房屋稅的條例是中央立法,地方政府也必須依據訂定稅率,這兩年地價稅上漲,如果市府再調漲房屋稅,營業場所的成本增加,接著可能會帶動物價,建議市府暫時不要調整房屋稅。

市議員范淞育也認為,調整房屋稅徵收率可能會導致相關業者變相漲價。市議員楊正中也表示,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以及地方稅法通則,房屋稅和地價稅屬地方稅,是地方的自治事項,中央為何能替市議會訂定房屋徵收稅率?這是侵犯地方議會的自治權,市府不應自廢武功,他主張退回此案,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市議員謝志忠則認為,中央103年6月修正「房屋稅條例」,市府根據此法制訂「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並採用最低稅率1.5%,這麼做並沒有錯,市議會應該支持。

地方稅務局代理局長葉國居解釋,配合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1.5%至3.6%。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等地方政府也都陸續修法採差別或較高稅率;臺中市則和高雄、臺南一樣,採最低稅率1.5%。而這也是市長林佳龍考量目前物價居高不下,苦民所苦,於是決定採全國最低稅率,將民眾的稅賦降至最低。

對於中央是否侵犯地方自治權,葉局長也表示,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1.5%至3.6%,是一種「框架性立法」,屬「通則性規定」,地方政府必須在這個稅率級距下,再提出具體適用的核課稅率,並獲得地方議會同意通過,才能取得實施的法源。

葉局長進一步解釋,房屋稅開徵分為「非自用住宅」及「自用住宅」兩種稅率,民眾如持有4戶以上自住房屋者,自第4戶起才會以非自住稅率計算,戶數在3戶以內者,自住房屋稅率仍為1.2%,不受影響。經統計,持有臺中市房屋的自然人數約有93萬人,其中持有4戶以上者約有2萬3千人,比例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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