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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法 未來中小學教師須受評鑑

中央廣播電台/江昭倫 2014.08.22 00:00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張明文今天(22日)在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上表示,教育部已經將教師法修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待立法通過後,未來中小學教師每4年都必須接受1次專業評鑑;立法通過前,教育部則會持續擴大辦理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張明文強調,教師評鑑的目的是提升教學品質,將與考績和不適任教師處分脫勾處理。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張明文22日在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上提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規劃」專題報告。張明文指出,教育部提出的教師法修正草案中,評鑑對象包含全國中小學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及公立中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教學年資滿4年者每4年評鑑1次,未滿4年的老師每2年接受1次評鑑。

張明文指出,教師評鑑的對象主要是適任的老師,目的是強化他們的專業教學;至於不適任老師的處理,則有其他規範,兩者並不相同,也不會與考績掛勾。張明文說:『(原音)考績也好、不適任老師也好,現階段都有非常清楚、明確的制度,我們的專業教師發展評鑑跟這2個制度不適任跟考績會脫勾,這樣才會發揮各自的功能,不會混淆。』

張明文說,教師法修正草案已經送進立法院,立法未通過之前,教育部每年仍將投入新台幣2億元經費,透過獎勵措施,鼓勵地方政府與學校擴大辦理中小學教師專業評鑑。張明文表示,強化專業教師的能力是國際趨勢,教育部已與家長及教師團體取得共識,將朝此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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