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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無罪 法官:自訴人舉證不足

中央廣播電台/陳國維 2017.03.28 00:00
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28日)判決馬英九無罪。法官指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第二次再交給馬英九的專案報告,內容多了2通監聽通聯紀錄,但自訴人柯建銘無法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這部分是馬英九在電話中要求黃世銘增加的,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全案可上訴。

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教唆洩密及加重誹謗等2案,他控告馬英九在2013年9月1日凌晨,指示秘書林有振以電話通知時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到官邸,洩漏司法關說案的案情與通聯紀錄,以及馬英九在當年9月11日召開記者會指他關說,涉加重誹謗罪。

台北地方法院庭長廖建瑜指出,合議庭比較「專案報告一」及「專案報告二」的內容後發現,在「專案報告二」中,並沒有新增「專案報告一」所沒有的偵查秘密、監聽譯文或自訴人的個人資料,唯一增加的是2通監聽電話紀錄,這部分雖屬新增加應秘密事項,但由於黃世銘在前一晚已將相關秘密洩漏給馬英九,因此,已洩漏的秘密就不算秘密。廖建瑜:『(原音)已經洩漏的秘密不為秘密這樣子的觀念,所以他認為說,如果8月31號黃世銘先生已經洩密給所謂的馬英九先生,那就沒有所謂9月1日再拿出「專案報告二」再教唆洩密的問題。』

另一方面,柯建銘無法直接且充分證明馬英九在那通電話中,要求黃世銘另外提出任何監聽秘密或資料,所以依據黃世銘所稱「專案報告二」是在和馬英九第一次會面後,自行研判所調整的內容,自然無法排除其可能性,也同時無法證明被告有罪。廖建瑜:『(原音)簡單來講,就是馬英九先生並沒有教唆他(黃世銘)隔天9月1日,提出來那2通新的電話。』

承審法官強調,黃世銘犯罪,不等於就是被告教唆其犯罪,不論被告身分多特殊、案件多敏感,法院都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自訴人如果無法舉證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法院自應諭知被告無罪。

至於有關馬英九在當年9月11日的記者會上,涉嫌誹謗柯建銘的部分,因無法證明馬英九在主觀上有誹謗故意,且應認定其基於善意對可公評之事加以適當評論,所以也無法對被告論及加重誹謗之罪責。

另外,由台北地檢署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的洩密案,主要聚焦在馬英九於當年8月31日將關說案的偵查內容,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2人,以及在當年9月4日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案情,這部分北院已分案,預計在4月14日首度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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